生態環境部啟動的新一輪強化監督!附企業自查手冊
2019-05-09 00:00:00
4月29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曹立平稱,將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成果、加大力度、優化方式,在持續深入開展重點區域強化監督的同時,實施定點幫扶。工作范圍包括京津冀及周邊、汾渭平原39個城市,計劃從5月8日開展新一輪的強化監督工作。
曹立平還透露,在啟動2018-2019年度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近一年來,生態環境部統籌調度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力量1.95萬人次,開展22輪“壓茬式”強化監督,現場檢查各類點位66.6萬個(家次),幫助地方查找并移交5.2萬個生態環境問題。針對2017—2018年強化監督交辦的3.89萬個問題,進行了一一核實,并督促整改到位。
今年強化監督與往年區別:
一:組織上采取“三位一體”包保機制,“三位”即部機關、部直屬單位及生態環境部門,3個部門負責一個重點城市,目前39個城市的包保工作組已經形成了協調聯動機制,且這種機制已經在3、4月份進行了試運行
二:完成三項任務,融入底層,傳達講解香港館法律法規和藍天保衛占任務安排;排查問題例清單、核查落實整改情況、對落實情況進行摸排;異地執法、交叉執法、培養鍛煉隊伍。
三:工作模式上堅持“三不原則”,不替代地方履行生態環保責任,主要是幫助查找問題。 不干預當地正常工作程序,而是督促落實,幫助地方建立問題臺賬,逐一整改銷號。不打擾地方同志工作安排,自行安排吃、住、行,相關費用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協調解決。
四:在工作管理上實施“三個統籌”。即,建立統一的強化監督幫扶工作機制,統籌調度各現場工作組,統一任務要求;統籌協調各相關司局單位,形成合力;統籌信息匯總和發布,建立問題曝光和信息公開制度。
五:在工作要求上,處理好“三個關系”。 一是協調好工作組與地方政府及部門的關系,發現問題以獨立工作為主,解決問題以地方為主。 二是處理好強化監督與定點幫扶的關系。既依法依規監管,又重視合理訴求、加強幫扶指導。 三是落實好廉政紀律和作風建設的要求。把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融入和貫穿到強化監督的全過程,并全員覆蓋,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堅定不移強化作風建設。
總結:
環保督查逐年嚴格,今年將由三個部門把關,核查與排查,在此提醒企業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切勿抱僥幸心理。
附:企業自查手冊!
廢氣自查內容:
1.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2.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3. 無組織排放源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一. 廢氣管理
1. 廢氣收集應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廢氣收集系統應根據氣體性質、流量等因素綜合設計,確保廢氣收集效果。
2. 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3. 污染氣體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氣體采用集氣(塵)罩收集時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 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間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5. 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6. 集氣(塵)罩收集的污染氣體應通過管道輸送至凈化裝置。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
二. 廢氣治理
1. 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2. 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 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4. 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或等離子等技術。
5. 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 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7. 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8. 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 自控儀和ORP 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9. 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廢水自查內容:
1.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
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一. 實行雨污分流
1. 初期雨水收集池規范,滿足初期雨量的容積要求;
2. 有廢水產生的車間分別建立廢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過架空敷設的密閉管道送入本企業的廢水總收集池;
3. 冷卻水通過架空敷設的密閉管道循環使用;
4. 雨水收集系統采用明溝。所有溝、池采用混凝土澆筑,有防滲或防腐措施。
二. 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的處置
1. 廢水自行處理、排放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標排放;
2. 廢水接管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預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到接管標準;
3. 廢水委托處置的企業,要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協議,審批、轉移手續齊全,并建立委托處置臺帳。
三. 生活污水的處置
具備接管條件的企業,生活污水必須接管進污水廠處理;不具備接管條件的企業,按規定規范處理。
四. 排放口設置
每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個污水排放口和一個雨水排放口,并設置采樣監控井和標志牌。
1.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規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公眾參與和監督管理;
2. 符合《江蘇省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應按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局的監控中心聯網。
3. 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規則明溝,安裝應急閥門。
固廢自查內容:
1.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3. 固體廢物轉移
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4. 固體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按照特性分類收集、貯存。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地面要硬化處理,有防雨淋、防揚散、防滲漏措施,滲濾液通過導流槽進入收集池。
一. 危廢間建設
1. 危廢間的建設
要求:
(1)設立單獨專用的房間帶有門和窗戶,不允許有其他雜物,有防火設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裝冷光燈。
(3)地面硬化,干凈整潔。
(4)門外雙鎖雙人管理制度并掛有危險品標識牌。
(5)室內上墻固廢管理制度和固廢產生工藝流程圖及固廢臺賬。
2.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袋上設立危險廢物明顯標志。
3.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相關情況,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區環保局備案,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4. 危險廢物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二. 危廢運輸
未經核準不得跨省轉移貯存、處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配合檢查需要做好哪些準備
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和驗收手續證明
申報登記證明(比如:年度環統、年度排污申報,以及試點區域的網上申報等)
固廢產生、貯存、綜合利用、處理處置數量、去向記錄臺賬(向運輸/處置單位索取轉運點或處置單位收據,作為臺賬重要信息來源)
規范的固廢貯存場所
運輸轉移、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合同及運輸/處置單據(別忘了向運輸/處置單位索取轉運點或處置單位收據)
跨省轉移批文
三. 環境管理
1. 根據實際情況,生產車間地面采取相應的防滲、防漏和防腐措施,車間實施干濕分離,廠區必須全面實施“兩化”,即道路場地硬化、其他區域綠化。
2. 廠區內路面硬化,廠區內視線范圍地面和墻面內無油污無雜物,尤其是油桶、鐵面等一些固廢必須進固廢間。
3. 舊設備、包裝箱、廢品等雜物不允許存在,需要歸并一起存放(干凈整潔)。
4. 生產現場無跑冒滴漏現象,環境整潔、管理有序。
5. 罐區和一般廢物收集場所的地面應作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一般廢物收集場所還要采取防雨措施。
6. 廠區各類管線設置清晰,管道布置應明裝,并沿墻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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